禁止比照类推是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。《保密事项范围制定、修订和使用办法》明确规定,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,规范、准确定密,不得比照类推、擅自扩大或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。
不得比照类推主要是指,在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,不能仅根据事项的相似程度,按照产生层级提高或降低密级定密。例如,保密事项范围仅就中央一级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时,产生于省(区、市)或者市(地、州)一级的类似事项无法根据保密事项范围“对号入座”,故不能定密,应按照保密法规定的“不明确事项”履行程序。
机关单位产生的事项,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但确需定密的,应当按照《保密事项范围制定、修订和使用办法》第二十七条或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。